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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同意年齡不再是14歲一刀切,讓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受到更嚴格的刑法審視。
據(jù)新京報報道,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這些適用條件,無疑體現(xiàn)了刑法擬增加的“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的剛性與針對性。
“甘肅19歲女生因遭老師猥褻跳樓”、“云南民辦培訓學校校管猥褻女學生”……近年來,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情況屢有發(fā)生。而這些性侵者,往往就是對未成年人“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但是,因為這類作案更為隱蔽,給司法機關定罪量刑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比如,有的加害人往往以當時和女生“談戀愛”為理由為自己的行為進行狡辯;還有的被害人因為過早飽受淫威而心理扭曲產(chǎn)生了“斯德哥爾摩情結”,也不愿意去指控性侵者;還有些年滿14周歲的女孩在遭遇到性侵之后,可能在多年后才意識到那是性侵……凡此種種,都讓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動輒遭遇發(fā)現(xiàn)難、查證難、指控難等重重困境。
此外,我國將性同意年齡劃定為14周歲,這意味著,一旦未成年人滿了14周歲,就脫離了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護,而是按照普通成年婦女一樣適用強奸罪普通條款的規(guī)定。只有當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婦女意志發(fā)生性關系時,才能夠認定為強奸。這樣一來,入刑標準就比較高了,也沒有充分照顧到剛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需求。
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無疑做到了有的放矢,對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人發(fā)生性關系,制定了更苛刻的法律限制。
將之前的性同意年齡從14周歲,有條件地提升為16周歲,避免某些“壞叔叔”利用特殊的教師、監(jiān)護人、收養(yǎng)者的身份,將黑手伸向剛剛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這從根本上堵上了相關漏洞,有益于避免很多明顯的誘奸、性侵行為因掛上“忘年戀”“大叔控蘿莉”的名頭,而讓壞人逃脫責任、未成年受害人遭遇二次傷害。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并細化了特殊職責人性侵的特殊規(guī)定,讓性同意年齡不再一刀切,將保護未成年人責任壓得更實,改變了14至16周歲這一階段未成年女孩處于保護真空期的現(xiàn)狀,用法律高壓線打消“壞叔叔”的“壞念頭”,其效果值得期待。
沈彬(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