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醉酒駕駛更是涉嫌犯罪
酒駕醉駕存在極大交通安全風險
一直是公安機關(guān)打擊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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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xù)推進“減量控大”事故預(yù)防攻堅戰(zhàn),切實打好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動,企石交警大隊現(xiàn)公開曝光3起涉醉駕刑事案件判決結(jié)果,希望廣大司機以案為鑒,切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同事親友之間也要相互提醒,遵守交通法規(guī),拒絕酒駕醉駕,安全文明出行。
案件1
2019年9月30日,黃某無證、醉酒駕駛(經(jīng)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183.41mg/100ml)報廢摩托車行駛至企石鎮(zhèn)東山村西安中路時失控倒地,造成黃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企石交警大隊認定,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七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件2
2019年12月19日,張某醉酒駕駛(經(jīng)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281.15mg/100ml)無牌電驅(qū)動二輪車(經(jīng)鑒定,符合摩托車特征,屬機動車)途經(jīng)石排鎮(zhèn)太和東路腸粉王店前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摔倒,造成車輛損壞及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張某拒不配合,并辱罵、威脅石排交警。經(jīng)市交警支隊指定,該案由企石交警大隊偵辦。企石交警大隊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妨害公務(wù)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數(shù)罪并罰,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件3
2020年1月29日,姚某醉酒駕駛(經(jīng)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193.48mg/100ml)一小型轎車行駛至企石鎮(zhèn)東平村莞企軒門前路段時,與黃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黃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姚某逃離現(xiàn)場后自行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企石交警大隊認定,姚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姚某向黃某賠償人民幣70000元并獲得諒解。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姚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交警提醒
人生中有每一次酒駕,都會終生記錄在案。酒駕違法、醉駕涉嫌犯罪,公安部門對此一直是“零容忍”“全天候”打擊,希望廣大司機以案為鑒,真正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