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晚間,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對所謂“22歲智障女子被迫嫁給55歲老頭”一事公布了調查結論:智障女子姚某瑞和張某照的婚姻,“屬于雙方家庭愿意,符合法定年齡,不存在被迫嫁娶行為”,而且按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儀式?!澳蟹匠四挲g有些偏大,為人忠厚老實,一直單身未婚,家庭經濟條件還算可以,婚后能夠給女方生活上的保障?!?/p>
無疑,當地政府對于“婚姻”做了背書,也否認這屬于性侵智障女性的行為。從這次的權威披露來看,雙方只是按當地風俗舉辦了婚禮,并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特別是,之前當地曾表示:因為女方智障,所以不能辦理結婚證,但是同居不違法。
這不是性侵,不是結婚,不是“被迫嫁娶”,那么,這段復雜的關系應該叫什么呢?
應該說,網友一開始的直覺是“樸素的正義”,覺得這涉嫌以婚姻的名義對智障女實施性侵。但是,當地的社會關系、是非標準顯得更為復雜,簡直像是一團亂麻。
首先,被網友作為評價此事的重要法律依據的——“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這個1984年的司法解釋已經廢止。與嚴重智障婦女發(fā)生性關系“一律認定為強奸”,這個一刀切的規(guī)定已經不存在。
事實上,很多農村的智障女性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舉行相關結婚儀式,進而“成家育兒”,一般是不作為強奸案處理的。這樣的司法實踐有很多“現實”的考量。
一方面,男方舉行了當地社區(qū)公認的婚姻儀式,甚至也得到女方父母的同意,的確和那些性侵沒有性保護意識的智障女性的行為有著明顯區(qū)別,不宜作為性侵的刑事案件進行追究。另一方面,智障女性的家屬很多時候也是抱著“父母不能養(yǎng)一輩子”“找個歸宿”的想法,把智障的女兒嫁出去。這里面有很多無奈、苦澀的成分:這場“婚姻”中的男方,一般本身在婚姻市場中沒有選擇余地,才“退而求其次”;女方的嫁女也有“甩包袱”的成份。
所以,無論1984年的那個“與智障婦女發(fā)生性關系一律認定為強奸”的司法解釋是否被正式廢止,“智障女嫁老漢”的事一直在農村地區(qū)發(fā)生。
但是,在這種“雙贏”的背后,應該關注到智障女性的利益。智障本身是很寬泛的概念,智障人士本身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不能結婚,很多時候很難說清楚。
所以,退而求其次,在既成事實的基礎上,最大限度保護智障女性的人身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大家都明白,這種“婚姻”是基于年輕女性的生理優(yōu)勢下做出的“交換”,這場婚姻當中并沒有女性充分表達意愿的可能。特別是之前,剛剛發(fā)生過“前半場”幾乎是一模一樣的“方洋洋悲劇”:家境不好的男方娶了年輕的智障女孩,最終發(fā)展成男方一家對智障女孩的長期虐待。
“智障女子嫁老頭”木已成舟,且在當地社區(qū)和政府都認為這屬于“婚姻”,不構成性侵犯罪的前提下,就需充分保證智障女性的合人身權利,防止其受到家暴、虐待、傷害,避免“方洋洋悲劇”的重演。
這需要當地民政、婦聯(lián)、公安以及社區(qū)長期的關注,相關保障不能隨著新聞降溫而消失。這恐怕是當下唯一能做的事情了。這個智障女孩一輩子可能就有這么一次被社會關注的機會,應該為她做好安排。
上一篇:高空拋物罪首案的警示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