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學生強奸女同學,“判三緩四”是否輕了?| 新京報專欄
文 | 金澤剛
2021年3月28日,一則浙江某大學生酒后強奸醉酒女同學的刑事判決,引發(fā)了網(wǎng)民關注。
案情顯示,本案被告人趙某某組織學校音樂社團成員共四人在校內排練房喝酒聚餐,當晚10時30分許,趙某某與被害人嚴某某及另外兩名學生飲酒后躺在排練房地上睡覺休息。趙某某醒后趁被害人嚴某某醉酒無力反抗之際,將其抱至隔壁房間沙發(fā)上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初審判決趙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對此,網(wǎng)絡上不少聲音認為,法院對于該大學生判刑過輕,如此判決是在助長犯罪。
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本案的案件性質是無可爭議的,趙某某對其強奸的事實同樣供認不諱。那為何會引發(fā)輿論熱議呢?
原因就在對于本案被告人趙某某的量刑上:不少網(wǎng)民認為這樣的量刑過輕,放縱了強奸行為。但是,真的判輕了嗎?是輕是重,其實還得回到法律框架下分析。
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的最低法定刑設為三年。根據(jù)浙江省高院關于強奸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也就是說,強奸行為的一般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最低法定刑標準為三年,就是考慮到有適用緩刑的余地,而緩刑的主要判斷標準在于“不會再犯”。
本案中,趙某某的量刑為三年并且適用了緩刑,其量刑較一般案件量刑較輕,涉事法院也給出了理由。
盡管本案趙某某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在到案后,其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因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坦白的規(guī)定,具有法定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
此外,趙某某系初犯,在到案后,其通過積極賠償已獲得被害人諒解,具有刑事諒解書。因而在酌定量刑情節(jié)方面,其也具備可從輕處罰的情形。因而,法院對其判決有期徒刑三年是在法定刑限度內的適當處罰。
同時,法院判處對趙某某緩刑四年,這一判決同樣是合理的。依據(jù)刑法第七十二條關于緩刑的適用條件,趙某某被判處的是三年有期徒刑,結合其犯罪情節(jié)、具有悔罪表現(xiàn)等情形去看,確實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某平臺熱搜榜單截圖。
“懲罰”不是刑罰的唯一目的
一個常識是:對于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確實是“不用坐牢”的,但這并不代表犯罪分子不需要承受刑罰。
刑罰的目的不僅是懲罰犯罪,同樣具有預防犯罪,教育犯罪分子的重要目的。本案正是后者的體現(xiàn),趙某某系學生,犯罪時剛年滿二十周歲,對其適用刑罰時,應更多著眼于刑罰的預防主義,而非報應主義。
#p#分頁標題#e#而緩刑制度正是刑罰預防主義的體現(xiàn)。在緩刑的適用條件中,沒有再犯罪危險是能否適用緩刑制度的重要考量標準。本案中,法院正是因為趙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危險等因素而對其作出適用緩刑的裁判。
考慮到輿論中不少人表示不解,涉事法院在判決書中的說理不妨更加充分一些,讓容易被“報應情緒”所影響的民眾能夠看見程序的正義,理解裁判的公正。
司法當然需要傾聽民眾的聲音,但仍應始終保持法律的理性。當出現(xiàn)民眾群情激奮呼吁重判重罰時,嚴格依據(jù)證據(jù)事實,恪守程序規(guī)范,不為情緒所左右,正是司法機關所應實現(xiàn)的正義。同時,司法機關在裁判中也該有充分的說理,釋明量刑情節(jié),讓民眾能夠真正理解裁判的公正。
行文至此,對于本案裁判的非議也該告一段落。當然,對于本案來說,如果被告人聚餐是有預謀的,甚至是有意將被害人灌醉,那哪怕事后女方也表示原諒,賠償再多,裁判結果也該另當別論。
一個好的判決應當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司法機關在嚴格適用法律的同時也應當讓普通民眾聽見司法的聲音,感受到司法的溫度,真正的理解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同時,對于裁判文書,司法機關也該盡其所能地詳盡公布,這樣不僅能讓民眾了解案件事實與判決結果,更能讓民眾通過案件走近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
唯有如此,才能讓法治之光不僅照在民眾身上,更映在民眾心中。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