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頭部券商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中信證券一名工作七年的研究員周某,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調(diào)崗到營業(yè)部做客戶經(jīng)理,一個多月后又被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
解雇之后,高達上百萬的“忠誠獎”、“績效獎”究竟該不該發(fā),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月薪5.5萬元的券商研究員
因考核“不合格”被調(diào)崗至營業(yè)部
裁判文書顯示,周某于2012年5月2日入職中信證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約定周某擔任研究部高級經(jīng)理,工資標準為55000元/月。
《勞動合同書》顯示,中信證券(甲方)按照績效管理制度對周某(乙方)進行評估考核,考核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乙方接受甲方根據(jù)上述考核結果對乙方工作內(nèi)容、勞動報酬、福利待遇進行的調(diào)整,并同意將評估考核結果作為勞動合同解除等的基本參考依據(jù)。
周某表示,中信證券每年5月發(fā)放上一年度獎金的50%,剩余的50%于三年后以“忠誠獎”的形式發(fā)放,僅2016年及2017年度的獎金已支付數(shù)額分別為40萬元(稅前)和30萬元(稅前)。照此計算,周某已是年入百萬。
周某2012年至2018年期間的績效考核成績,分別為C、C、A、C、B、C、N。也就是說,在擔任研究員的第7個年頭,周某2018年度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中信證券提交的《員工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確認單》中關于周某2018年度的績效情況說明顯示:“研究員本身思考能力比較受限,對于投資需要思考的機會與風險點,把握較少……”,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裁判文書顯示,中信證券表示:“對于研究員的考核分兩個部分,即模擬組合和常規(guī)工作研究報告,各占50%。周某模擬組合收益率-12.76%,屬研究員中最低水平;常規(guī)研究報告則在質量和數(shù)量上均屬于研究員中較低水平?!?/p>
“周某2018年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具有客觀性與公正性。另外,周某作為一名證券研究員,入職中信證券7年以來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有4次僅為合格水平(C)。”中信證券表示。
此外,為體現(xiàn)比較的客觀性,中信證券還將周某2018年1-5月與新研究員劉某(2018年8月剛入職的員工)2019年1-5月覆蓋相同的汽車及新能源板塊及關注公司,進行質與量的比較。
中信證券表示,根據(jù)比較結果,從量的角度,可明顯看出周某在行業(yè)及關注公司點評工作上,明顯少于后來的新研究員。從質的角度,可以明顯看出周某在點評的長度、視角都不如新研究員。周某在許多月度數(shù)據(jù)上都不點評,有時點評的也是簡單隨意,對公司產(chǎn)品結構,銷售市場變化都未關注到,工作表現(xiàn)極為草率,無法達到研究員職責要求。
2019年2月18日,中信證券發(fā)出《關于周某調(diào)動的通知》,調(diào)周某到北京天通苑證券營業(yè)部工作。周某提供的《轉崗通知書》也顯示,他被安排于2019年2月18日起轉崗天通苑證券營業(yè)部任職客戶經(jīng)理工作。
被調(diào)崗一個多月后
勞動關系也被解除
被調(diào)崗到營業(yè)部一個多月后,周某被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
裁判文書顯示,中信證券主張因周某2018年的績效考核為不合格,因此將其崗位調(diào)整至北京天通苑證券營業(yè)部,但周某未按照要求至新崗位工作,2019年2月19日至3月29日期間存在曠工情形,因此公司依據(jù)相關規(guī)章制度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間為2019年3月29日。
中信證券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因周某2018年1月2日、2月9日、7月13日未到崗工作,2018年有11天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2019年2月19日至今未到崗工作,累計曠工情節(jié)嚴重的原因,根據(jù)《考勤管理辦法和《員工違紀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
而周某給出的解釋是,自己不同意公司主張的2018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公司依據(jù)績效考核結果對自己進行的調(diào)崗亦不合理,自己從2019年2月19日開始仍到原崗位工作,但已無法打卡記錄考勤,并非中信證券主張的曠工。該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p#分頁標題#e#
“忠誠獎”還該不該發(fā)?
被解除勞動關系后,就薪酬問題,周某與中信證券對簿公堂。其中,“忠誠獎”備受關注。
眾所周知,金融行業(yè)員工薪酬構成情況相對復雜?!吨行抛C券績效考核制度》載明:員工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特殊獎勵和保險福利構成。公司設立“創(chuàng)新獎”、“忠誠獎”等特殊獎勵。
其中,“忠誠獎”采取至少延期三年的方式支付,以鼓勵員工長期服務于公司,“忠誠獎”按利潤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方案及實施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決定。中信證券表示,公司針對核心人才設立了“忠誠獎”,忠誠獎一般在三年后發(fā)放,公司在每年的5月發(fā)放獎金。
周某向法院主張,中信證券每年5月發(fā)放上一年度獎金的50%,剩余的50%于三年后以“忠誠獎”的形式發(fā)放,獎金無固定標準,其主張的2018年度的獎金以2016年及2017年度獎金的平均值計算得出,因此中信證券應向其支付上述年度的剩余獎金,即以“忠誠獎”的形式發(fā)放的獎金,數(shù)額分別為40萬元(稅前)及30萬元(稅前)。
三個問題成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涉及三個爭議焦點:
1、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是否具有合法性問題;
2、績效獎金及忠誠獎金的性質及發(fā)放問題;
3、2019年3月1日至3月29日期間的工資是否應予支付的問題。
關于爭議焦點一,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是否具有合法性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中信證券提交的績效考核制度依據(jù)不足,周某對該績效考核結果亦不予認可,僅憑現(xiàn)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一審法院難以采信中信證券作出周某2018年度考核結果具有客觀性和公正性的主張,故該公司據(jù)此考核結果作出調(diào)整周某工作崗位的決定,缺乏合理性。
另外,公司在雙方就調(diào)崗事宜產(chǎn)生分歧,周某仍至原崗位出勤的情況下,以周某未到新崗位報到,未有考勤記錄為由,作出曠工的認定,并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確有不妥。綜上,中信證券的解除行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系違法解除,該公司應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關于爭議焦點二,績效獎金及忠誠獎金的性質及發(fā)放問題。一審法院認為,獎金在性質上應屬于工資的一部分,用人單位不應無故克扣。具體到本案,談話錄音可以看出,周某享有獲得忠誠獎金及績效獎金的權利,中信證券亦有“自己提……會有一筆今年該到期的忠誠獎給你”的表述。一審法院對周某關于其享有2016年度、2017年度忠誠獎金的主張予以采信。
對于周某主張的2018年度的績效獎金70萬元(稅前),中信證券雖不予認可,但該公司作出不支付該年度績效獎金的依據(jù)系周某績效考核不合格,此依據(jù)不具有合理性。
關于爭議焦點三,周某2019年3月1日至3月29日的工資是否應予支付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周某存在曠工行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中信證券被判支付180多萬元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中信證券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35.56萬元;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間的工資5.31萬元;支付2016年度忠誠獎金40萬元(稅前)、2017年度忠誠獎金30萬元(稅前);支付2018年度績效獎金70萬元(稅前)。
此后,中信證券和周某都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因績效獎金屬于工資的一部分,應由中信證券就績效獎金的發(fā)放及金額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現(xiàn)中信證券未就績效獎金的標準及制度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承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采納。一審法院采納周某的主張,認定中信證券應支付周某2018年度績效獎金70萬元,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