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對一宗由惡勢力團伙組織實施的“套路貸”案件進行了宣判,案件首犯被判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2014年6月,被告人鄒某鵬先后糾集被告人袁某焜、梁某枝、袁某倫、楊某民(另案處理)等人,在東莞市某鎮(zhèn)區(qū)以成立投資公司的名義從事發(fā)放高利貸活動。在非法放貸過程中,鄒某鵬等人使用讓借款人簽訂“出借人”為空白的借據(jù)、以利轉(zhuǎn)本、隱瞞真實借貸關系和隱匿還款證據(jù)提起訴訟等手段實施“套路貸”,對部分逾期還款的被害人還通過上門滋擾、糾纏、恐嚇等方式逼迫其還款。
對于如何實施“套路貸”犯罪,該團伙有明確的分工:鄒某鵬負責統(tǒng)籌管理,梁某枝負責提供資金及接收還款,袁某焜擔任房貸公司法人及負責接待客戶、催收和起訴工作,袁某倫負責催收和起訴工作,楊某民負責駕車搭載袁某焜、袁某倫等人上門催收。自2014年以來,該團伙共實施了套路貸犯罪6宗,涉案金額86.78萬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鄒某鵬等人先后在東莞市被抓獲歸案。
東莞第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鵬以民間借貸為名實施“套路貸”詐騙,并糾集袁某焜、袁某倫等人進行非法討債活動,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實施滋擾、糾纏、恐嚇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鄒某鵬作為犯罪團伙的糾集者、首要分子,在團伙中起組織、領導、指揮作用,依法應當按照團伙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袁某焜、梁某枝、袁某倫受鄒某鵬安排、領導參與作案,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鄒某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5萬元至10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