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一男子酒后與家人爭吵時,分兩次將綠色高跟拖鞋一雙、粉色拖鞋一只、棉被一條從窗戶拋下,未造成人員死傷。該男子被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高空拋物罪公訴。
中國檢察網(wǎng)12月23日公布了該案件的起訴書。起訴書顯示,被告人薛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經(jīng)審查查明,2021年10月5日20時許,被告人薛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家園**區(qū)**號樓**單元**層**室酒后與家人爭吵時,分兩次將綠色高跟拖鞋一雙、粉色拖鞋一只、棉被一條從窗戶拋下,未造成人員死傷。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薛某甲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胡各莊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起訴書顯示,薛某甲因涉嫌高空拋物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qū)彛?021年11月5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qū)?。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高空拋物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從高空拋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薛某甲自行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薛某甲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該起訴書落款時間為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