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3000萬元交給在券商工作的好友代炒期貨,結果3個月后虧得只剩45萬元,這么魔幻的故事卻真實地發(fā)生在一位60多歲的老太太身上。
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的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文書,揭露了2015年一樁因期貨爆倉引發(fā)的悲劇。
該法律文書顯示,生于1955年的老太太周某,將Z券商、Z期貨公司以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這三位被告共同賠償損失2954.94萬元及利息損失575.29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來,2015年4月,周某在鄰居兼好友李某的陪同下,在Z券商開戶并入金3000萬元,同時開通了期貨賬戶。而李某本人則是Z券商的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jiān)事長。值得一提的是,周某與李某相識已久,早在案發(fā)十年前的2005年起,周某便一直委托李某操作其證券賬戶,且有盈利。
誰知不到3個月時間,遇到了2015年年中的極端行情,因期貨爆倉,賬戶里只剩45萬元。周某便將李某及Z券商、Z期貨公司告上法庭,周某稱李某擅自修改其賬戶密碼并多次交易操作,導致巨額損失。據悉,二人還曾簽訂《關于挽回損失計劃》,李某承諾將其一套別墅變現補償給周某。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為接受周某委托操作期貨賬戶,并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使用周某期貨賬戶進行大量頻繁的期貨交易。期間,李某擅自修改賬戶密碼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況,從而造成賬戶發(fā)生巨大損失,存在重大過失,認定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而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期貨交易風險也應當有充分的注意義務。
關于Z券商、Z期貨公司對于周某的損失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最高法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Z證券公司、Z期貨公司在本案整個開戶環(huán)節(jié)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
裁判文書網顯示,這樁發(fā)生于2015年的糾紛,歷經一審二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于近日才畫上句號。
3000萬本金入市,不到3個月虧掉98%
裁判文書顯示,周某與李某均為50后,為朋友兼鄰居關系,而李某是一家券商(Z券商)的監(jiān)事長、紀委副書記。
根據周某的陳述,2015年4月,被告李某向原告周某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夸大投資收益,要求周某開戶投資,并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Z券商的發(fā)行認購。2015年4月13日,周某來到Z券商總部,在李某的全程陪同下快速辦理了全部開戶手續(xù),并在沒有告知、測試風險且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賬戶的有關資料上簽字。李某還告訴周某開設期貨賬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yè)務不會虧損。
其后,周某在李某要求下,向證券賬戶對應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但周某自稱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期間,周某曾對證券賬戶進行查詢,因故未能查詢(后得知證券賬戶密碼被篡改)。期間李某也電話告知周某資金沒有任何風險。
2015年7月3日,周某再次查詢賬戶時,發(fā)現僅剩450589.34元,損失達2954.94萬余元。事發(fā)后,周某稱,她至Z券商營業(yè)部打印交易賬單,發(fā)現賬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戶資金嚴重損失。
周某認為,Z券商、Z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guī)定,疏于管理,缺乏監(jiān)管,在開戶時不作風險提示,在開戶后出現周某賬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被告李某以Z券商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yè)底線,欺詐周某并誘導其開戶。被告李某違背證券從業(yè)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guī)定,擅自修改周某密碼惡意操作賬戶,導致周某蒙受巨大損失。Z券商、Z期貨公司及李某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而此案的另一位當事人李某則辯解稱,周某賬戶遭受虧損雖然是李某操作賬戶期間發(fā)生的,但這是期貨市場波動所導致的正常結果,與李某操作行為本身并無任何關系?!捌谪浭袌鲎鳛橐粋€投資市場,本身就是高收益與高風險并存的,這屬于正常的市場表現,并非投資人可以掌控。”
券商監(jiān)事長一審被判70%賠償責任
事實究竟如何?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顯示,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李某在周某的期貨賬戶內頻繁操作交易。周某期貨賬戶在5月19日的期末權益為22156768.99元,6月29日的期末權益為450381.59元。因賬戶存在巨額虧損,周某和李某進行交涉,周某起草了《關于挽回損失計劃》一份,李某在該文稿上進行修改,手寫了“操作失誤”、“愿意承擔部分損失”等文字。
在篡改密碼方面,2015年4月15日,李某更改了周某期貨賬戶的交易密碼,周某對此知情并予以認可;5月19日,李某再次更改周某期貨賬戶的交易密碼;6月30日,李某在周某的要求下,將周某期貨賬戶的交易密碼重新更改。本案庭審中,李某和周某均認可:李某自2005年開始為周某證券賬戶進行操作,銀證轉賬和銀期轉賬的密碼相同。
法院一審認為,周某自認從2005年起委托李某操作其證券賬戶進行交易且有贏利,后周某在李某的全程陪同下開立期貨賬戶,并在開戶后同意李某更改交易密碼,亦將銀期轉賬密碼設置成與銀證轉賬密碼一致,周某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間登錄其期貨賬戶達三十余次,上述事實表明周某對李某操作其期貨賬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訴稱其未委托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法院認為,因李某未經周某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某即時了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且李某修改密碼后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某期貨賬戶的巨額虧損,侵害了周某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某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碼后未即時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后果。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
法院同時認為,周某要求Z券商、Z期貨對其財產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李某時任Z券商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jiān)事長,并不負責證券或期貨業(yè)務,也無進行證券或期貨業(yè)務營銷的職權,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規(guī)定不禁止其從事期貨交易,Z券商、Z期貨并無權對李某操作期貨賬戶進行監(jiān)管;證監(jiān)局在2016年給周某的回復函中,明確告知“經核查,未發(fā)現Z證券公司在周某期貨開戶環(huán)節(jié)存在違規(guī)現象”。
訴至最高法再審,周某提三大理由
其后,仍不服判決的周某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周某提出,原審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認定事實不清。周某認為,李某對損失負有主要過錯,原審認定周某過錯責任畸重。對此,周某提出三點理由:
首先,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間,周某賬戶登錄地址的IP為Z券商公司總部,證實了上述期間李某擅自登錄周某期貨交易賬戶,并非周某本人操作。
其次,原審認為“鑒于周某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碼后未及時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賬戶風險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周某應自行承擔部分后果”為認定事實錯誤,周某的過錯不足以導致其承擔30%的過錯責任。本案中,李某與周某之間成立的委托理財合同關系應屬無效。直至本案案發(fā),Z期貨公司都未將周某的開戶資料及審批手續(xù)交給周某,導致周某無法獲知其金融期貨賬戶交易情況的郵件、網站信息,進而導致周某對本案系爭賬戶完全失控。李某在未經周某許可的前提下,擅自變更交易密碼,其行為已對周某構成侵權,對于違背周某真實意思表示并作出不合理決策所造成的侵權損失,李某應全部予以承擔。
再次,李某向周某出具了《關于挽回損失計劃》,李某在計劃中承認并承諾將其一套別墅變現,房款用于補償給周某的部分損失或者抵押給周某,其余損失將在兩年內補償完畢。李某已就此作岀了補足虧損的承諾,故其亦應按照承諾補償周某損失。
周某還提出,李某的操作行為具備職務行為特征。此外,Z券商、Z期貨公司應當對周某3000余萬元本金及利息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券商及期貨公司該背鍋嗎?最高法這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主要集中在兩方面:第一,原審判令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是否適當;第二,Z券商、Z期貨公司對于周某的損失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關于原審判令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是否適當的問題。
最高法指出,經原審查明,李某系接受周某委托操作期貨交易賬戶,并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使用周某期貨賬戶進行大量頻繁的期貨交易。其中,2015年5月19日,李某擅自修改賬戶密碼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況,自此至6月30日期間造成周某賬戶發(fā)生巨額損失的后果,故李某在從事案涉委托事務中存在重大過失,周某有權要求李某賠償損失。但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期貨交易風險也應當有充分的注意義務,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碼之后,本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實時了解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從而知曉并阻止李某操作并保護自己財產權益,而周某直至6月30日方才要求李某再次修改密碼,導致其對自身期貨賬戶處于失控狀態(tài)。原審認定周某的放任行為對于其損失亦具有過錯,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認定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第二,關于Z券商、Z期貨公司對于周某的損失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
首先,經查明,2015年4月13日,周某在Z券商總部接受了金融期貨相關知識培訓和測試,填寫了開戶申請表,并簽署了《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等一系列文件,且Z券商工作人員已在周某簽署文件前告知其相關事項及風險,Z期貨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對于周某進行的開戶回訪也顯示周某均明知各項業(yè)務風險。另監(jiān)管部門的罰單也僅表明Z券商的內部管理不完善,并未明確Z券商侵害周某的利益。據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Z券商、Z期貨公司在本案整個開戶環(huán)節(jié)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其次,李某擔任Z券商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jiān)事長,其職權范圍并不包括代表或者代理Z券商、Z期貨公司進行證券或者期貨業(yè)務營銷。根據一審起訴狀,周某在明知李某職權范圍的情況下仍委托其操作,并且李某出具的《關于挽回損失計劃》僅表明李某操作周某期貨賬戶僅為周某與李某之間的私人行為,與Z券商、Z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經紀服務無關,亦無證據顯示李某的前述行為得到了Z券商的授權。據此,原審認定李某的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周某關于Z券商、Z期貨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并無不當。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周某的再審申請。
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委托他人炒股、炒期貨,虧了算誰的?本案給投資者敲響了警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guī)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span>
在本案中,六旬老太太周某將賬戶委托給擔任券商監(jiān)事長的朋友李某,由于炒期貨導致巨額虧損,法院認定由于交易不當、擅自修改賬戶密碼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況等行為,李某存在重大過失,因而李某作為受托人擔責七成。
私下接受委托幫忙炒股或炒期貨,賺錢了皆大歡喜,但多數情況是,炒虧了就會出現糾紛。尤其是行情差時,問題就更容易暴露出來。
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炒股委托不同于一般其他事項的委托,因為炒股收益和風險都不確定。投資者應提高風險意識,保持理智和謹慎,正確認識收益與風險。歷史已經一次次表明,即便是證券或者期貨從業(yè)人員,投資水平也不一定就高人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