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東莞市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表示,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總量不少于10萬套,力爭達到15萬套。其中2021年籌集房源不少于3000套;2022年籌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3年籌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4年籌集房源不少于20000套;2025年籌集房源不少于17000套。
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70平方米以上的戶型不超過項目房源總數(shù)的10%,原則上最大不超過90平方米,項目戶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70平方米。
意見還提出,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租金年均上漲幅度原則上不得超過5%。租金標準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guī)經(jīng)營或騙取優(yōu)惠政策,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數(shù)額原則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取押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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