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的孩子更愿意信任朋友,如果交友不慎,很容易受不良影響?!苯眨瑬|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陳婉筠和司法社工盧澤豪講述了幫助孩子的案例和感悟。
從2013年開始,為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東莞中院引入司法社工,深化“社工+志愿者”結對幫扶工作。深入推進“防治校園欺凌”專項行動,用法治呵護成長,促進新生,幫助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孩子順利回歸社會。僅在2021年,司法社工就為16位在押未成年人及其家屬提供了咨詢輔導等服務。2017年-2021年,東莞法院共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1279份。
▲社工阿豪收到的未成年被告人的
法官庭前走訪只為公正斷案
司法社工是司法社會工作者的簡稱,他們運用社會工作專業(yè)知識和方法,為社區(qū)矯正對象、安置幫教對象,以及問題青少年等群體提供心理疏導、職業(yè)技能培訓、就業(yè)安置等服務,最終達到預防犯罪、穩(wěn)定社會秩序的目的。
“庭前走訪”是司法社工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在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社工會走訪未成年被告人的學校、家庭和社區(qū)等,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
社工對走訪的情況進行分析,了解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制作書面調查材料,并在庭審時向法官出示,作為對未成年嫌犯量刑的參考性情節(jié)。
司法社工盧澤豪介紹說,個案、社區(qū)活動及小組工作是社會工作的三大工作法,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側重點和優(yōu)勢,個案特別適合解釋未成人的犯罪原因,為制定幫教方法提供依據(jù)。
小李是農村孩子,年幼時父親去世母親改嫁,從小跟著奶奶生活。16歲時,小李已經(jīng)可以打工維生。其間和一個未成年女孩戀愛并發(fā)生關系,女孩父母知道后報警。
案件進入法院,盧澤豪介入后,以個案方式進行了庭前走訪。通過與小李及其奶奶的多次訪談交流,他認為小李本性是善良的,如今已經(jīng)認識到錯誤,社會危害性也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
盧澤豪把了解到的信息整理成社會調查報告交給了合議庭,為審判提供參考意見,法官最終判處小李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對于這個判決被害人及其家屬都沒有意見。服刑期間,小李還自學了法律。刑滿釋放后,經(jīng)盧澤豪推薦,小李成為一名志愿者。通過志愿服務,小李結識了新的朋友,也開闊了眼界。如今,他在東莞城區(qū)做學徒學手藝,每逢節(jié)假日回村里陪伴奶奶,生活穩(wěn)定有奔頭。盧澤豪表示,小李的改變是每個社工最愿意看到的,讓知錯就改的孩子擁有新的人生,正是社工助人自助的意義。
▲志愿者給孩子們普法
審判陪同,安撫抵觸情緒
“我們審理的部分未成年人案件,難以通知到其家人及時到場參加訴訟。社工進行審判陪同,幫了法官的大忙?!睎|莞中院的刑庭法官葉穎說,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到場,一般是監(jiān)護人。
對于監(jiān)護人不能到場的情況,社工以合適成年人的身份參與訴訟,陪同未成年人接受訊問等,既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使司法訴訟更為順暢。葉穎認為,司法社工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具有一定的優(yōu)勢。
16歲的小剛家境優(yōu)渥,卻因為盜竊被提起公訴。他對審判帶有強烈的抵觸情緒,不配合訴訟,也拒絕父母探望。在小剛眼中,法官等人就是“抓他”的人,而司法社工看起來比他大不了幾歲,更像是可以聊一聊的同齡人。
司法社工了解到,小剛9歲時父母離婚,父親后來又再婚了,母親是個忙于事業(yè)的女強人,也疏于照顧他。他性格倔強,和母親關系緊張,發(fā)生幾次爭吵后他離家出走。
對于小剛的經(jīng)歷,司法社工首先表達了同情和理解,再進一步講解法律,讓他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小剛看起來滿不在乎,但內心還是畏懼法律的,對審判也感到惶恐。
審判過程中,司法社工一路陪同,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告訴小剛有什么訴訟權利,并給予專業(yè)的心理調適服務。經(jīng)過多次溝通,小剛漸漸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理解了法律的威嚴和法官的職責。法官結合小剛的認罪情況,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葉穎介紹,司法社工對未成年刑事審判的作用,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庭前調查評估;二是作為合適成年人陪同未成年人參與訴訟;三是判決后跟蹤反饋進行幫教;四是訴訟指引,解釋有關司法程序,讓未成年人以積極的心態(tài)正視訴訟;五是預防犯罪,配合法院進行送法進學校等普法宣傳活動。
延伸幫教,順利回歸校園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后,明確規(guī)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各地司法機關審理相關案件時逐步引入司法社工。2021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次強調,鼓勵、支持和指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預防。
陳婉筠認為,司法社工以“中立者”的角色,可以在社會調查及幫教時,發(fā)現(xiàn)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及心理問題,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情。
未成年人小偉是一起團伙作案的被告人,他的主觀惡性不大,法官依法給予輕判,在看守所服刑。社工介入案件,了解到小偉的父母忙于工作,日常很少和小偉進行情感交流。小偉初中畢業(yè)后閑在家中,結交了不良朋友,為了“義氣”跟隨朋友參與搶劫,全程實際上只是站在旁邊。
服務小偉的社工大學畢業(yè)不久,年齡和小偉相近。幾次溝通之后,小偉便吐露了自己的想法,表示很想繼續(xù)讀書,但他學習成績不好,怕父母不支持他,所以從未和父母說起過。
于是,社工引導小偉在看守所做好規(guī)劃,向小偉介紹了有關職業(yè)教育的信息,并詢問小偉對哪些學科感興趣、將來想做什么工作等。根據(jù)小偉的意愿,社工和小偉的母親咨詢了多所學校,終于找到一所職業(yè)學校。幾個月后,小偉走出看守所,順利進入學校就讀。
陳婉筠介紹說,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判決后,社工將根據(jù)不同情況進行延伸幫教。對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社工會了解其改造服刑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幫教,協(xié)助其做好回歸社會的準備。法院和社工共同努力,最終目的是讓每個犯錯的孩子都能獲得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