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隨著戶外運動的流行,徒步也像露營一樣,開始進入年輕人的視野。
小祺(化名)是一名在讀碩士研究生,她喜歡在徒步的過程中結交朋友、欣賞風景。作為北方姑娘,她對南方的風土人情有著十分濃厚的興趣?!拔业谝淮瓮讲绞窃谠颇衔麟p版納的勐遠仙境,路程大約12公里,既能涉水又能攀爬。”小祺說。
一路上,領隊給小祺一行人介紹了很多當地特有的植物、昆蟲,還帶他們喝了芭蕉葉熬的汁水。
在小祺看來,站著,腳下踩的不是堅硬的瀝青,而是刻印著前人足跡的泥土;深吸一口氣,充斥肺腔的不是人群蒸騰的熱氣,而是枝葉散發(fā)出的翠綠的芬芳……
伴隨而生的危險
然而,與鬼斧神工之美相伴而生的是艱險的路段和體力與經驗的雙重考驗。“在渡一條小溪的時候,需要過一個‘獨木’橋?!毙§饕贿呎f著,一邊給《方圓》記者展示當時朋友給她錄制的視頻。視頻中,小祺將雙臂展開以保持平衡,平均2至3秒才能走一步?!叭绻_滑掉下去了,輕則擦破皮膚,重則崴腳、骨折?!毙§骰貞浀?。
勐遠仙境的原生態(tài)程度非常高,經常能夠看到很多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大樹倒在路中央。
除了古樹,還有古植物。小祺說,她很想去觸摸這些植物、昆蟲,但有時會被領隊勸阻。“畢竟不知道它們是否有毒,或者自身是否對它們過敏。像勐遠仙境這里還算好的,有些徒步的地方必須把褲腿扎得緊緊的,以防蚊蟲叮咬,危及生命。”
面對潛在的種種危險,小祺并沒有十分擔憂。“因為冒著風險去發(fā)現未知的內容,才會使這項運動充滿魅力。而且徒步往往走的是一些更加資深的徒步探險者摸索出來的野路線,走這些野路線更能親近大自然?!?/p>
如小祺所說,很多徒步客都有同樣的心態(tài)。他們癡迷自然之美,甚至為了追逐這份美麗不惜以生命為籌碼——2023年7月,知名旅行博主姜野在新疆博格達峰徒步探險,失聯多日,不幸罹難。2021年8月,16歲高中生在參加青少年騰格里沙漠探險活動中出現不適癥狀后身亡。2019年,6名徒步客在新疆伊犁境內天山深處徒步時遭遇暴風雪被困,其中5人在被救援人員找到后已安全下山,1人不幸遇難……
可見,徒步是一項具有較高風險的戶外活動,其過程中,自然環(huán)境和其他自然人等都可能成為意外的風險源。那么,徒步客遭遇意外時,在受害者、有過錯的其他參加者和活動的組織者這三個主體之間,責任應當如何分配?
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
按照常理,應當是“誰有錯,誰承擔”。但是,民法典對文體活動作出了“自甘風險”的特殊規(guī)定——第1176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徒步活動顯然屬于文體活動的范疇,那什么情況下徒步活動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呢?
德國科隆大學近代司法史研究所訪問學者、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劉亞東對《方圓》記者解釋:“首先,責任自擔的前提,是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僅具有一般過失或者無過失。若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不適用本條。換句話說,其他參加者原則上不承擔責任,只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例外情形才可承擔責任。其次,包括受害人在內的所有參與者均明知風險并且自愿參加文體活動?!髦饕侵竻⑴c者知道所要參加活動的內容,且能夠預見基本存在的風險(受損結果)。徒步者參加徒步活動,大多都是對所選擇的地點、線路有所認知的,完全不了解的情況實屬罕見。‘自愿’主要是指參與者明知風險而仍遵循內心意愿參與該活動。事實上,許多挑戰(zhàn)極限的徒步客們都是抱著‘向死而生’的心態(tài)踏上旅程的。最后,受害者的損害是由該具有風險性的文體活動所導致或轉化而來的,也就是因果關系的考量?!?/p>
“承上所述,該款規(guī)定了兩類過失,一是其他參與者的一般過失,另一類是其他參與者的重大過失,前者其他參與者不需要承擔責任,后者則需要承擔責任。那么,如何界定兩類過失的區(qū)別,構成適用本條的關鍵?!眲問|說。
以一起真實案件為例。2019年10月,楊某和高某同為徒步愛好者,二人共同參加了“徒步客”組織的野外登山活動。登頂后,眾人便利用繩索從山頂滑降下山。高某在此過程中不慎摔倒,撞到了楊某,致其受傷。對此,楊某對高某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沒有更換繩索,沒有合理評估自身體力狀況和下山的風險,未盡到小心謹慎的義務,確實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并沒有證據證明高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因此,楊某的損失需要自己承擔,高某無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劉亞東表示,“所謂一般過失,又稱之為‘輕過失’。通俗來講,就是針對某件事,行為人盡到了社會一般人能夠盡到的注意義務,但是沒有盡到法律規(guī)定的、高于一般人注意義務標準的注意義務。‘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但未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較高的注意義務,甚至連普通社會人的一般注意義務標準也未達到?!?/p>
“在上述案件中,利用繩索速降下山危險性較高,高某已經盡到了社會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其未更換繩索、未對自身狀況進行評估和調整,只能證明其具有一般過失。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高某存在故意,如在下落到平臺時突然加速、向楊某的方向發(fā)力撞去;也沒有證據證明高某存在重大過失的行為,如未佩戴繩索等安全裝置、不遵守滑降規(guī)則、明知要撞向楊某卻不采取任何補救行為等。因此,高某無須對楊某的損傷負責?!眲問|說。
領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在徒步中,有這樣一個特殊的身份角色——領隊。相較于旅游團的領隊,徒步團的領隊負責的內容要少很多。一般情況下,他們主要作用是向導。并且,在徒步活動中,徒步活動的召集策劃者和實際在徒步活動中進行組織引導的領隊往往不是同一人。那在什么情況下,領隊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活動的召集策劃者是組織或單位,而領隊是執(zhí)行組織決定,那么領隊屬于職務行為,該‘組織者’屬于活動的召集策劃者,由其承擔責任,也即領隊不需要承擔責任?!眲問|說,“如果召集策劃者不是民法典規(guī)定的組織,而是AA制的個人,那么領隊的地位就相當于‘組織者’。若隊員受損害,如果領隊非盈利,那么其安全保障義務僅限于合理范圍之內,即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領隊是盈利的,在確認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將承擔賠償責任?!?/p>
“領隊的安全保障義務可能涵蓋以下范圍:如實告知野外徒步等級;配備具有相應戶外資質及足夠數量的領隊;告知徒步活動所需必要裝備;配備備用的徒步活動必要裝備;審查參與者是否符合活動限制年齡;路線本身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物等。”劉亞東進一步解釋道。
縱觀司法實踐,劉亞東表示,針對徒步類活動提起的訴訟案件是比較常見的。比較典型的案例有,徒步客相約戶外徒步活動,其中一人或者數人受傷或死亡,受害者或者家屬要求組織者賠償。
“類似案例的還有戶外登山、戶外露營等。對于此類案件,法院傾向于部分支持賠償請求。比如馬某、趙某某訴賈某、張某等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案。”劉亞東說,經常組織戶外活動的賈某于2020年7月發(fā)起并組織了武功山出行活動,馬某之父馬某某等人受邀參加。其間的行程、路線、費用、人員會合全部由賈某負責,統(tǒng)一安排調度。在到達目的地后,賈某和馬某某等人先是喝了酒,而后又違反了景區(qū)規(guī)定,進入景區(qū)未開放的線路爬山。結果,途中馬某某突然心臟病發(fā),于發(fā)病當晚死亡,經鑒定為心源性猝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活動性質是自助出行、賈某并未盈利,且馬某某也未盡到對自身安全注意義務。但是,賈某并未履行必要的風險告知及勸阻義務,在選擇活動路線、安排行程、實施救援等方面存在瑕疵,對馬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過錯。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最終認定賈某的責任比例以5%為宜;而其他參加者對馬某某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賈某雖然未盈利,但違反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例如,未提醒患有心臟病的馬某某謹慎出行;明知是高溫天氣,還提議帶酒并在爬山前陪同馬某某飲酒等。因此,賈某具有過錯,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眲問|評析道。
違約責任的承擔是以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
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參加徒步活動需要自己承擔注意義務并控制自己的行為,對于自身的損害需要自己承擔責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和符合條件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領隊對于他們造成的損害,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那么,領隊是否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呢?
劉亞東表示,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確認存在合同關系之后,再看有無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霸谡J定徒步活動的參加者和領隊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時,應當看領隊是否提供了實質性的服務,是否收取了報酬。如果是提供了有償服務,則可以認定為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反之,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關系,最多是道德上的情誼關系。”
“徒步活動的參加者和領隊若為有償服務,則構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否則參加者和領隊之間形成的是臨時的結伴關系,而不是旅游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如果構成旅游服務合同,可以直接適用旅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旅游法以及司法解釋沒有的規(guī)定,根據民法典第467條第1款,可以適用合同編通則以及參照適用分則中與旅游服務合同最相類似的合同。當然也就可以適用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眲問|說。
作為徒步客,小祺認為,組織者、領隊提前將活動的危險性告知參加者是非常重要的;徒步客也能夠據此去選擇與自身能力、經驗相匹配的線路,不去進行超前挑戰(zhàn)。同時,小祺提醒,徒步客應將徒步類App上的線路提示當作參考指南,但不能完全依賴于該軟件,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隨機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