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代某軍、顧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催收非法債務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代某軍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催收非法債務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洗錢罪、窩藏罪,判處被告人顧某中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五千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前后,被告人代某軍開始伙同其姐姐代某娟、姐夫張某(均已判刑)在青島市黃島區(qū)王臺鎮(zhèn)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yè)務,期間吸納王某涌(男,已判刑)等人提供資金參與放貸,有組織地開展放貸、催收業(yè)務,積蓄經(jīng)濟力量。后代某軍以自己位于青島市黃島區(qū)王臺鎮(zhèn)的家為主要場所,懸掛“如魚得水”招牌,專門從事非法高利放貸和暴力、軟暴力討債業(yè)務,先后糾集十余名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地開展放貸、催收業(yè)務。
自2014年7月該組織主要成員共同實施首起犯罪起,組織不斷發(fā)展壯大,逐步形成了以代某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殷某龍(男,已判刑)、被告人顧某中等7人為積極參加者,王某邦、魏某文等7人共同參加的架構清晰、組織緊密、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代某軍以發(fā)放固定工資、事前請示、事后匯報的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管理,以出資分紅、發(fā)放紅包、無償使用抵押房屋及車輛、低價優(yōu)先轉讓涉案財物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激勵,規(guī)定在討債過程中攜帶合同并均稱是經(jīng)濟糾紛,聘請專職法律工作者作為法律顧問并代為進行訴訟,聘請專業(yè)討債人員對組織成員進行培訓,催收債務過程中發(fā)生違法犯罪活動由組織出資賠償,組織所有借貸業(yè)務都必須經(jīng)代某軍同意,所有資金都通過代某軍控制的銀行賬戶進行流轉,以此加強組織管理,維護組織穩(wěn)定。
代某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對外發(fā)放高利貸款,誘使借款人簽訂虛高的留白借款合同,并通過房屋租賃協(xié)議、車輛抵押協(xié)議、連帶擔保人等方式提供擔保,成立高利借貸事實,在被害人不能及時還款后,通過以貸還貸、利息轉本金、空轉流水等方式恣意虛增債務,同時占有被害人房屋或財物,以物抵賬但不計入賬本抵消債務,獲取巨額經(jīng)濟利益,經(jīng)對在案賬本審計,代某軍組織放貸金額達17005.44萬元。
該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催收非法債務、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1人輕傷、4人輕微傷,多人因恐懼未做傷情鑒定,導致多名借款人重大經(jīng)濟損失甚至破產(chǎn),多人被迫搬離住房,多名被害人因害怕遭到打擊報復而不敢舉報、控告,在青島市黃島區(qū)形成重大影響,滋擾范圍延伸至青島市市北區(qū)、膠州市、山東省濟南市、威海市,嚴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代某軍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外,11月29日,萊西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姜某軍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姜某軍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軍、姜某義、潘某、周某建、王某龍等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萊西某鎮(zhèn)及周邊區(qū)域內有組織地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毆打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步形成以姜某軍為首要分子,姜某義、潘某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4年至2017年間,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致一人輕傷、兩人輕微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785元,并在2015年至2016年初通過提供賭博工具、場所等,多次組織、招攬人員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姜某軍同時在賭場內高利放貸。通過開設賭場,姜某軍非法獲利10萬元、王某龍非法獲利8萬元。
另查明,2016年至2017年間,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周某建、王某龍伙同被告人周某偉、郭某強多次以言語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高音喇叭喊話、放鞭炮、自噴漆噴字、貼“大字報”等方式催收非法債務,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相關被告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均構成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構成開設賭場罪;恐嚇、騷擾他人,催收高利放貸產(chǎn)生的非法債務,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分別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姜某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兩年,并處罰金。姜某軍系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撤銷原判緩刑執(zhí)行部分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其余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兩年六個月至七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同時,依法對姜某軍等開設賭場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