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jiān)委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原組長陳罡受賄、洗錢、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一案。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罡利用擔任安順軍分區(qū)政治委員,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jiān)委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人員在案件處理、混凝土生產資質辦理、消防手續(xù)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萬余元。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陳罡為掩飾、隱瞞50萬元受賄款的來源、性質,虛構向他人借、還款的轉賬事實,偽造借貸關系,轉移受賄資金。陳罡還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5支、彈藥732發(fā)。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洗錢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追究陳罡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罡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陳罡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本案將擇期宣判。
社會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