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委原副書記商黎光受賄案。
商黎光,男,漢族,1963年11月出生,巨鹿人,1984年6月入黨,1981年9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yè)畢業(y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公開資料顯示,商黎光曾長期在河北省任職。
2016年11月,商黎光任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2017年6月跨省赴山西,后任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21年10月,商黎光任山西省委副書記,2023年9月5日被查。
在他被查的三天前,2023年9月2日,第6期“三晉大講堂”在太原舉行,商黎光出席。
今年2月,商黎光被雙開。
通報稱,商黎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和健身活動安排,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長期瞞報個人有關事項;長期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大搞權色、錢色交易;道德敗壞;膽大妄為,貪婪無度,把公權力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執(zhí)紀違紀,執(zhí)法違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如今,商黎光受審。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商黎光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副書記、常務副書記,河北省秦皇島市委副書記、市長,河北省滄州市委書記,河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山西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工程承攬、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4億余元。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商黎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商黎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商黎光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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