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的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該案發(fā)回重審后,公訴機關(guān)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追加起訴被告人余華英拐賣李某等6名兒童的犯罪事實。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重審查明:被告人余華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間分別伙同龔顯良(已故)、王加文(另案)為謀取非法利益,長期在貴州省、重慶市、云南省等地流竄作案,物色兒童進行拐賣,得手后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他人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7名。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余華英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拐賣兒童共計17名,造成12個家庭骨肉分離,親情斷裂,有的父母為尋找子女多年顛沛流離,抑郁而終。余華英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應(yīng)予以嚴懲。雖有坦白,但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