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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女孩被17歲男友感染HPV,為何不適用“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

作者|朱光星

中國政法大學講師

近日,山東新泰市一起涉及12歲女孩感染人乳頭瘤病毒(HPV)并疑似被性侵的事件,在網絡上引發(fā)了廣泛關注。據網友反映,一名12歲的女孩因盆腔炎在新泰市某醫(yī)院接受治療時,醫(yī)生在檢查中發(fā)現她感染了HPV,女孩的入院記錄顯示她有半年以上的性生活史。網傳圖片顯示,該女孩半年前就曾因陰道炎就醫(yī),但當時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任何人報警。知曉這一情況的女醫(yī)生將此事上報醫(yī)務部時,竟被反問“你怎么就確定她被性侵了”。

涉及傷害未成年人案件,為何要強制報告?

事件曝光后,在網上引起了輿論的發(fā)酵。山東省新泰市由當地公安、衛(wèi)健、婦聯(lián)等部門組成的聯(lián)合調查組在12月16日發(fā)布通報,確認女孩于2024年5月通過網絡認識了一名17歲的男孩李某某,并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隨后發(fā)生了性關系。目前,李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相關責任人也在接受調查,將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同時,政府已安排專家對女孩進行醫(yī)治,并同步開展關愛幫扶、心理疏導等工作。該事件引發(fā)了公眾對醫(yī)院等有關部門是否有嚴格落實強制報告制度的質疑。

長期以來,媒體常有關于兒童被虐待、被性侵、被傷害等相關案例的報道。為解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發(fā)現難、發(fā)現晚的問題,2020年最高檢、國家監(jiān)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wèi)健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lián)9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建立了我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該《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guī)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è)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yè)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該《意見》的第三條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è)的各類組織”進行了詳細的列舉,第四條則詳細列舉了8類強制報告的情形,其中前3類都與性侵未成年直接相關。

此后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2023年實施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第3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推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

這些法律都對強制報告制度予以了強調和重申,體現了我們國家嚴厲打擊傷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立場。

而強制報告制度的出臺意味著,對于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而言,將疑似涉及傷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向有關機關報告,已經從以往的道德義務上升為了法律義務。但根據網傳消息,在山東新泰案中,當地醫(yī)院在媒體曝光之前的很長時間內一直沒有履行該報告義務,甚至還對曝光此事的醫(yī)生下“封口令”, 引起了網友對涉事醫(yī)院是否違法的關注。如果網傳消息屬實,那么醫(yī)院沒有履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報告義務是毫無疑問的。

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和出罪化規(guī)定

但是,聯(lián)合調查組所發(fā)布的《情況說明》中所披露的其他信息,同樣值得關注。例如,該12歲女孩是與其17歲的男朋友發(fā)生的性關系,而非我們想象中一弱小女孩被陌生男子暴力強奸的情況。大膽地推論一下,這意味著在事實層面上,女孩與其男友之間的性行為,可能是基于雙方合意的“你情我愿”。

對于比較常見的強奸罪形態(tài),即行為人違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強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大家基本上都會有清晰的認知,認為這肯定是構成犯罪的;但對于幼女事實上給出了性同意的“奸淫幼女型強奸”的法律認知,很多人確實會產生困惑。

根據《刑法》23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這意味著,我國的性同意年齡是14周歲,即法律擬制認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對性行為不具有同意能力;即便事實上她對性行為是同意的,她的這種同意在法律意義上無效,從而使得性行為相對對方構成強奸罪。只有當女性年滿14周歲以后,其對性行為的同意才有可能被法律認可。該規(guī)定帶有濃厚的刑法家父主義色彩,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不滿14周歲女性的利益,使其免于因自己的年幼無知而被別有用心之人打著“你情我愿”的幌子對其進行性剝削。

盡管我國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但這并不表示所有已滿14周歲的男子與不滿14周歲女性發(fā)生的性行為都一律構成強奸罪。立法者對一部分青少年之間自愿發(fā)生性行為但同時又違背了14周歲性同意年齡界限的情形做了出罪化規(guī)定。

其背后的原理在于,既然性同意年齡的立法目的在于預防和懲治性剝削行為,那就意味著當未達到性同意年齡者基于合意與另一個同自己年齡相仿的人發(fā)生性行為時,由于雙方在心理和情感發(fā)育、知識儲備和社會閱歷等各個方面差別不大,并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性剝削。

相反,青春期是人生中建立自我身份認同和發(fā)展親密關系的關鍵時期,這種合意下的性行為正是青少年時期性探索的重要表現之一。如果法律一刀切地將該行為犯罪化,既不利于青少年的性探索,也會給青少年貼上性犯罪分子的污名化標簽,不利于其日后的人生發(fā)展,因此有必要對年齡相仿者之間的自愿性行為出罪化。

基于此,很多國家的性同意年齡制度,除了規(guī)定明確的性同意年齡界線之外,還會配套規(guī)定,如果性行為的一方未達到性同意年齡,而另一方與之年齡相仿、雙方的年齡差在一定范圍之內,則基于雙方合意而發(fā)生的性行為不構成犯罪。這種出罪化規(guī)定,在西方學術界被叫做“年齡相仿的辯護理由”(age similarity defense)。

在美國,各個州的類似立法規(guī)定被稱作“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Romeo and Juliet Law)。在英國劇作家威廉·莎士比亞創(chuàng)作的戲劇《羅密歐與朱麗葉》中,13歲的朱麗葉與17歲的羅密歐誠摯相愛,但二人的愛情因兩家世代為仇而受到阻撓,最終二人以死殉情來實現對愛情的自由追求。莎翁在這部劇中所描述的愛情故事如果發(fā)生在今天,且兩主人公還你情我愿地發(fā)生了性行為,如果立法中沒有“年齡相仿的辯護理由”的規(guī)定,不管是在莎士比亞所在的英國,還是故事發(fā)生地的意大利,抑或是當代的美國大多數州,17歲的羅密歐的行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是犯罪,因為根據這些國家和地區(qū)的規(guī)定,13歲的朱麗葉還沒有達到性同意年齡。

放眼全世界,行為人與不滿性同意年齡的未成年人之間的年齡,究竟相差多少歲才能適用“年齡相仿的辯護理由”,各國規(guī)定不一。有的國家明確規(guī)定為3歲,也有的國家規(guī)定為4歲或5歲。

本案中的17歲男友,為何被采取強制措施?

在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有類似的出罪化規(guī)定。

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7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根據權威解讀,這主要是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男少年,與年齡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戀愛過程中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如何予以處理提出的指導意見。我國學者將該規(guī)定稱為“兩小無猜”的出罪事由。

202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又聯(lián)合頒布了新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這意味著2013年的司法解釋已經失效。而在2023年新頒布的四部門《意見》中,沒有找到類似的規(guī)定。對此,網上有律師稱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我國已經沒有了“兩小無猜”的出罪事由。

這種誤解,只著眼于我國2023年的新規(guī)定,卻忽略了我國龐雜的法律體系中其他的司法解釋和精神。事實上,類似“兩小無猜”的出罪事由,曾多次出現在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中。

例如,早在1957年時,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以來奸淫幼女案件檢查總結》中就曾明確指出:至于個別幼女雖未滿十四周歲,但身心發(fā)育早熟,確系自愿與人發(fā)生性行為的,法院對被告人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理。如果男方年齡也很輕,雙方確系在戀愛中自愿發(fā)生性行為的,則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法的相關權威解讀,“此后多項司法解釋或者司法政策文件亦一直采取這一立場,即在處理青少年之間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問題上,堅持適度介入、慎重干預的刑事政策,這也是刑法謙抑性的體現”。再如,目前仍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仍保留有該規(guī)定。

與世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制定該規(guī)定目的是為了避免將一些戀愛中的未成年少年因雙方的合意性行為被認定為強奸罪,以實現對涉案雙方未成年人的雙向保護。

但從比較法的視野來看,我國適用該辯護理由的條件極為苛刻。首先,行為人只能是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其次,除了要求性行為是合意的之外,還得要滿足“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且“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這意味著如果幼女因性行為而懷孕、感染性病等,則意味著該辯護理由不得適用。

再回到山東新泰的案件,本案中的幼女12周歲,其男友李某某17周歲,兩人年齡相差五歲,即便二人是基于自由戀愛而自愿發(fā)生的性行為,在我國現有的法律規(guī)制下對該17歲的男友沒有適用“年齡相仿”辯護理由的空間。所以,官方通告中顯示“李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不出乎意料。而且,如果網傳該幼女感染HPV的消息屬實,則李某某的行為性質較為嚴重,屬于我國《刑法》236條第三款第五項所規(guī)定的奸淫幼女“造成幼女傷害”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17歲的李某某仍然屬于未成年人,2023年新頒布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三)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對于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17歲的李某某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享有法律為未成年人所提供的特殊保護。所以,新泰市調查組的情況通報,最后也強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呼吁大家不傳播隱私信息”。這既是對12歲幼女的保護,也是對同為未成年人的17歲男友李某某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