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舜財經(jīng)
每年315都會有一些奇葩報道出來,今天我看到了這篇:
不要誤會,這不是大河報寫的文章,而是江西《都市現(xiàn)場》的電視節(jié)目,大河報只是轉載了他們的文章,上了百度熱搜第一。
這樣的報道有沒有價值?我認為新聞價值為零,甚至是負值。
這名我沒看到署名的記者,究竟幾歲?是男是女?對于社會上存在這么點擦邊的商業(yè)娛樂,竟然如此驚訝?
而且更奇怪的是,體驗過了,反手來一個舉報,作為一個顧客,這太沒品了。
那么作為一個記者呢?如此“暗訪”,做得對嗎?
我認為,記者不去探究真正危害社會的丑惡現(xiàn)象,而去做這種“采耳即采花”的體驗式報道,相當于走了一條“邪路”。
一家采耳店開在那里,自有市場工商管理行政部門來監(jiān)管他們,像這類沒有第三方受損者的生意,假如沒有當事一方要求“維權”,記者根本沒有介入的權利。
記者冒充顧客去體驗“采耳即采花”,更是讓自己陷入一種自證的矛盾。
邏輯如下:
1,假如你說你只是來做采訪的,那你所體驗到的服務算什么?
2,有沒有可能,你只是以做暗訪為名,來為自己的消費打掩護?你的費用向單位報銷了沒有?還是自掏腰包?
別看這些細節(jié)好像很微小,但正是這些細節(jié),才折射這篇報道的本質(zhì)。
3,目前還沒有證據(jù)表明,這名記者所接觸的女性有實質(zhì)的賣淫證據(jù),僅僅只是在交流消費意向。既然如此,這些女子也并沒有違法犯罪,那么曝光她們算是侵犯人家的隱私權吧?
4,記者和新聞媒體以自己偏執(zhí)的傲慢,冒然侵犯底層失意女子的隱私權,這是話語權強勢的一方,對人民私生活的過度干涉。在中國,官辦媒體有70%以上的公權力屬性,因此進一步說,這是記者行使公權力強行清掃私生活的灰度空間。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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